关于印发《中共鲁东大学委员会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6-07-19浏览次数: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的要求,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适用范围

本办法主要是指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的提醒、函询和诫勉,适用于学校处、科级干部。

二、 实施主体

组织部在党委的领导下,实施对领导干部的提醒、函询和诫勉。

三、适用情形

(一)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进行提醒:

1.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干部推荐、干部考察、干部考核、巡视、审计等工作中,领导干部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

2.收到相关信访反映或上级转来需要进行提醒的;

3.其他需要提醒的情形。

(二)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其进行函询了解:

1.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存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问题,需要本人说明的;

2.在干部推荐、干部考察、干部考核、经济责任审计、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和其他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需要本人说明的;

3.上级转来需要领导干部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的;

4.其他需要进行函询的情形。

(三)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1.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

2.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3.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

4.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5.违反规定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

6.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7.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

8.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9.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的;

10.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11.在巡视、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12.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13.上级转来要求予以诫勉的;

14.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情形。

三、实施程序

(一)提出意见。党委组织部根据具体情况,研究提出意见或建议。其中,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的,由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党委主要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对领导干部实行诫勉的,由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实施。

(二)沟通交流。对领导干部实施提醒、函询和诫勉前,一般应与实施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沟通。实施函询和诫勉的,事先应由党委组织部与纪委(监察处)进行沟通。如实施对象为中层正职或主持工作的中层副职,且情节较为严重的,一般要向其分管(联系)校领导汇报。

(三)具体实施。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采用谈话方式进行的,一般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填写《谈话提醒记录表》(附件1);采用书面方式进行的,由党委组织部向提醒对象发出《提醒函》(附件2),提醒对象应当在收到《提醒函》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做出书面回复。

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党委组织部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附件3)。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函询对象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或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或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可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直接进行调查了解。经函询或者调查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可以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应当根据诫勉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对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诫勉,一般应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对其他处、科级干部进行谈话诫勉,视情况由党委副书记或组织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谈话诫勉时,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须在谈话之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检查和改正措施。谈话诫勉应当填写《谈话诫勉记录表》(附件4)。采用书面方式进行诫勉的,由党委组织部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书》(附件5),同时抄送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诫勉对象要在收到《诫勉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自查情况和改正措施。

(四)督促整改。对领导干部实施诫勉后,党委组织部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要督促其改正。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诫勉六个月后,党委组织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学校党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五)备案存档。党委组织部要建立提醒、函询、诫勉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并将有关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纪律要求

(一)领导干部接受提醒、函询和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或者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二)有关工作人员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组织部门要坚持原则,切实履行干部管理监督职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的警示教育作用。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五、其他

(一)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