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完善程序,规范管理,根据上级要求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就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审批管理问题,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出国(境)的事由和条件
(一)在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处级干部,下同),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应从严掌握。有下列事由之一者,可酌情批准:
1.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包括养父母,下同)或配偶。
2.归侨、侨眷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同胞兄弟姐妹。
3.探望在我国政府驻外机构工作的配偶。
4.探望出国留学,期限在两年以上,且在国外学习满一年的配偶、子女。
5.为在国(境)外的父母或者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奔丧。
6.短期出国(境)继承遗产,或者受委托处理近亲属在国(境)外的财产。
7.到香港、澳门探望在国外或者台湾定居,途经香港或澳门,不来大陆的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
8.确需到国(境)外治疗重、急疾病。
9.其它确需出国(境)的事由。
(二)接近或已达到退(离)休年龄,不再担任领导职务,但按有关政策规定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如因探亲、看病等事由提出出国(境)申请,可适当照顾,酌情批准。
(三)退(离)休干部除上述范围外,有下列事由之一者,也可批准:
1.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2.探望在国(境)外留学的子女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
3.应邀出国(境)讲学、办展览、传授技艺。
4.参加中国公民出国(境)组团社组织的出国(境)旅游。
5.因照顾年老孤独父母,或继承亲属产业,或晚年在国内无亲属依靠需要在国(境)外的直系亲属(含近亲属)照顾而到国(境)外定居。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事由和条件的出国(境)申请,学校不再受理和审批。
(四)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出国(境)的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批准。
1.知密度较高,掌握政治、经济、科技等重要机密,有关部门认为不宜出国(境)的;从事过机密性较高的工作,掌握和了解的机密尚未解密的。
2.政治表现不好,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犯有严重错误的。
3.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存在影响出国问题的。
4.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尚未结论和处理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满一年;处于留党察看或开除留用期间的。
6.探望、投靠的国(境)外人员,属于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府的活动、叛逃、出走或者长期滞留不归的。
7.因其它原因经有关主管机关认为不宜出国(境)的。
二、出国(境)时间
(一)在职处级领导干部出国(境)时间,按以下原则掌握:
1.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配偶,每两年可出国(境) 一次,时间不超过两个月。
2.探望出国(境)留学的配偶,在配偶留学期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3.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每四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4.归侨、侨眷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同胞兄弟姐妹,每四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5.其它出国(境)的,在国(境)外时间一般为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二)退(离)休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的时间,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
(三)出国(境)时间,从离境之日起计算。
(四)因私事短期出国(境),应当按期返回,原则上不准续假。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须在假期内向校党委提出续假申请,经同意,续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五)因私事再次申请出国(境),一般应当与上次间隔一年以上。
三、出国(境)费用
因私事出国(境),所需费用(含国内外旅费、在境外的医疗费等)一律自理,不得接受国内以及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
四、出国(境)审批程序
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一)本人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党总支)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材料(如对方邀请函、证明对方身份和与申请人关系的材料等)。
(二)所在单位党组织(党总支)审查同意后,填写《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查表》一式三份,连同党总支请示、个人申请、邀请函等材料,上报党委组织部审核,并提交学校党委研究。
(三)学校党委研究批准后,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
(四)出国(境)前和回国后,干部本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干部回国后十日内,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向党委报告。
五、出国(境)审批权限
(一)申请短期出国(境)
省委管理的干部,学校党委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退(离)休的市(厅)级干部,由学校党委按要求审批,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处级干部,由学校党委审批。民主党派领导干部,提交党委研究审批前应征求统战部门意见。
党员因私出国(境),应由本人向所在党总支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党总支签署意见,并报党委组织部办理保留(停止)党籍手续后,同非党员公民申请出国(境)一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申请出国(境)定居
处级以上干部申请出国(境)定居(包括申请办理单程前往香港、澳门通行证),要区别不同情况办理审批手续。担任现职的,须在辞去现任职务一年之后,退(离)休的,须在办理退(离)休手续半年之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提出意见,报上级审批。省委管理的干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要首先征得省委统战部同意)经省委组织部审核后报省委审批。省委管理的在职干部的配偶,由校党委提出意见,报省委组织部审批;不担任现职的省委管理干部的配偶申请出国(境)定居,由配偶所在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领导干部的配偶出国(境)定居或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后,领导干部本人要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
六、加强管理,严肃纪律
(一)各级党组织从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部、纪委、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保卫处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工作程序,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共同做好审查管理工作。要按照谁审查、谁把关、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查程序,认真抓好监督检查。要全面、准确地掌握出国(境)人员的历史和现实表现及家庭情况,特别是在历次重大政治事件中的表现情况和对“法轮功”的态度。对掌握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人员要重点审查,并征求保密机关的意见,廉洁自律情况要征求纪委(监察处)的意见。对出国(境)人员的申请材料要认真进行核实,严防弄虚作假问题的发生。对审查管理中发生问题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党组织、相关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
(二)党员、干部出国前,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委组织部要分别进行谈话(处级干部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科级干部和党员由各党总支负责),加强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教育。干部、党员回国报到后,要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委组织部汇报有关情况。
(三)处、科级干部出国(境)期满返回后的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上交和集中保管仍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处科级干部出国(境)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鲁大党发[2013]4号)要求办理。
(四)对党员、干部未经审批出国或申请出国(境)中弄虚作假的,或因私事出国(境)中严重违反外事纪律或者出走、滞留不归的,或不按规定上交护照(通行证)等,将认真调查核实,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七、附则
本暂行办法未涉及事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若上级有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中共鲁东大学委员会
201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