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东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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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大党发〔2014〕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处级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高等教育事业顺利发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符合把中层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同时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第四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在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学校核定的处级干部职数内配备。
第五条 学校党委及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工作职责,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处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在学校深化改革、科学发展、保持稳定中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及学校的重大决定同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龄。
(二)提任副处级干部,应当在正科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提任正处级干部,应当在副处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
(三)新提任副处级干部,一般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
提任二级学院副院长和从事教学科研管理的职能部门副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教授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和副教授职务。
提任二级学院院长和从事教学科研管理的职能部门正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教授职务和研究生学历。
(四)提任处级领导职务,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等次以上。
(五)应当经过党校、干部学院或者学校组织的干部教育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 处级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七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 动 议
第九条 学校党委或者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条 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中层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一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向省委高校工委汇报。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根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学生教育与管理岗位等不同岗位的设置情况,本着知情性、代表性、相关性的原则具体确定。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由党委分管领导或者组织部的人员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五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六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处级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七条 因工作特殊需要个别岗位的处级干部人选,可以由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推荐,报省委高校工委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 察
第十八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条 先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由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一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负责组织考察工作组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二条 考察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加强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考察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部门党组织负责同志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向组织部汇报考察情况,组织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党委报告。
第二十四条 考察二级学院等教学科研单位处级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科级干部;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系主任、实验室主任、重点学科(实验室)负责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负责人等;
(三)学校教代会代表;
(四)其他有关人员。
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不少于单位人数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考察机关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的处级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党总支各部门处级干部;
(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全体人员或科级以上干部;
(三)与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工作性质相近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四)其他有关人员。
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人数不少于20人。
第二十六条 考察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委(监察处)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 考察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考察组应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在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中进行酝酿。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和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第三十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省委高校工委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三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 职
第三十四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处级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六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处级干部,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处级干部任职时间从党委研究决定之日起计算;经选举任命的干部,任职时间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干部任免相关材料按规定归入干部本人档案。
第八章 竞争上岗
第三十九条 竞争上岗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竞争上岗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处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只要校内有符合资格条件的人选且人选意见比较集中的,一般不实行竞争上岗;只有当处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校内符合资格条件的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方可进行竞争上岗。
第四十条 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省委高校工委审核同意。
第四十一条 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二条 处级干部实行任期制,处级干部任期为4年,期满集中换届,任期内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充实调整。
第四十三条 处级干部实行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处级干部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满8年的,应当交流或转岗;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干部交流由党委和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党委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或组织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第四十四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处级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若其中一方担任校级领导职务,另一方不得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招投标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实行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六条 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处级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法定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七条 实行处级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自愿辞职是指处级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党委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二)引咎辞职是指处级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三)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根据处级干部任职期间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四十八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处级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实行处级干部降职制度。处级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处级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十一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部门有关领导成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二条 实行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党委及组织部对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委(监察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实行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负责召集。
第五十五条 党委及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组织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前有关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按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