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东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2-05-10浏览次数:

鲁大党发〔2012〕19号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素质高、能力强、肯干事、能干事的科级干部队伍,以适应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的需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际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要按照学校核定的科级干部职数配备。
第四条 科级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期满集中换届,任期内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个别调整。
第五条 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各基层党组织具体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委可以调动和指派科级干部。
第六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在学校深化改革、科学发展、保持稳定中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及学校的重大决定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勇于奉献,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醒、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新进科级干部队伍人员应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以上学历。
(二)选拔担任副科级干部,本科毕业的需在我校工作3年以上,研究生毕业的需在我校工作1年以上。
(三)由副科级提任正科级职务的,应当在副科级职位上工作2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正科级职务的,应当具有九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且具有研究生学历(或学位)。
(四)选拔担任副科级干部一般不超过40周岁。
选拔担任共青团系统的科级干部,须符合团章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扩大二级学院办学自主权,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适当向二级单位放权。各二级学院和独立设置党总支的后勤、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级干部拟任人选的民主推荐(参照处级干部民主推荐的程序和方法,可采用会议投票推荐或个别谈话推荐的方式进行)。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总支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并通过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法进行组织考察,撰写考察材料,书面提出任用建议方案,连同会议记录一并报党委组织部。
第九条 机关各部门和其他直属单位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由党委组织部主持在该单位或该单位所在党总支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进行组织考察,提出任用建议方案。
第十条 跨部门(单位)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由党委组织部面向全校公布科级岗位,相关单位推荐提名,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按照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执行。
个别特殊需要的科级岗位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三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十四条 为保证干部聘任制度改革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改革相衔接,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选择专业技术岗位兼任管理岗位的科级干部,除因学校工作特殊需要,聘期内一般不能再转到管理序列任职员;反之,已聘任职员的管理人员,聘期内原则上也不能转到专业技术岗位兼职。
第十五条 科级干部年龄达到56周岁一般不再聘任科级岗位。属专业技术岗位兼任管理岗位的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属管理岗位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参加年度考核,按原职级享受待遇。
科级干部的任职时间,自党委审批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实行科级干部交流制度。干部整体换届期间,要积极推进科级干部在教学、科研、机关、后勤等部门、单位之间的岗位交流。科级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8年的,原则上应当交流。
第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实施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的相关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党委不予批准,责成基层党组织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实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对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和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纪委(监察处)按照有关规定,对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学校以前有关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中共鲁东大学委员会
2012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