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大校发[2011]43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明确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群众团体和校办经济实体的负责人(法人)及其他应当进行审计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在办理调任、转任、免职、辞职、离退手续前,与接任领导干部之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领导干部自学校职务任免文件公布之日起应停止行使一切经济事项审批权。
第四条 离任交接的主要内容:
(一)离任时单位财务收支、专项资金及货币资金结余情况;
(二)离任时单位占用使用的学校固定资产情况;
(三)离任时债权债务情况,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和未入账的各项借款、应付未付的招待费、车费、维修费及有关税费等;
(四)离任时未完成的经济事项,包括承包、租赁、合作、投
资、抵押、担保、资产出借等事项的相关书面材料;
(五)离任时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讼等事项;
(六)单位管理的学会、协会、工会等各种社会团体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的财务和资产情况;
(七)领导干部本人保管和使用、借用公物和公款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贵重物品,包括办公设备、交通工具、文件、票据和数据软件等物品和资料;
(八)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事项。
第五条 离任交接程序
(一)领导干部离任确定后,组织部门向离任领导干部发出《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并抄送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财经处、资产处等部门及接任领导干部。
(二)离任领导干部在接到《通知书》后的10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做好财产盘点、账目清理等工作,按规定的交接内容,填写好《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表》(以下简称《交接表》),并附相关材料,交给接任领导干部。
(三)接任领导干部接到《交接表》后,一般应在10日内做好核实工作。
(四)财务账目交接以财经处为主,资产交接以资产处为主,其他事项交接由离任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负责组织。《交接表》经离任领导干部和接任领导干部确认签字后,交接双方、所在单位各执一份,并报审计处、财经处、资产处备案,作为划分交接双方经济责任界限的重要依据。
(五)审计处负责离任交接工作的具体业务指导及协调。
第六条 接任领导干部对离任领导干部移交的未了事项应继续办理,移交的应付未付的相关费用应由离任领导干部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销;对未办理交接手续的未了事项由离任领导干部本人负责处理。
第七条 离任领导干部对移交经济责任事项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移接交资料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离任领导干部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的,由纪委(监察处)或组织部督促其抓紧办理,必要时对其批评教育。因未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和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四月一号
鲁东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