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东大学处级干部任职试用期规定及期满考核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0-07-12浏览次数:

鲁大党发[2010]38号
为进一步做好处级干部任职试用期满后的考核及任职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和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关于《山东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实行试用期制暂行办法》、《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满考核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经党委研究新提拔且非选举产生的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及其他需要实行试用期的干部。
二、试用期限
试用期一般为一年。需延长试用期的,延长期为半年。
三、试用期管理与待遇
(一)处级干部在试用期内,按所任职务进行管理,履行相应的职责,行使相应的权力,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和工资待遇。
(二)试用期干部,一般不调整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不再延长试用期。试用期间因脱产学习等原因离岗时间超过半年的,延长试用期。
(三)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经校党委研究免除试用期职务,取消相应待遇。
四、试用期满考核与任用
(一)党委研究决定处级干部拟任职务人选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下达任用通知的同时规定试用期限。
(二)试用期满前一个月,由党委组织部通过试用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通知本人进行试用期思想工作总结,并填写《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满考核表》。
(三)党委组织部组成考察组对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综合考核,重点考核其对试用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考核形式采取个人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参加测评的范围:学院(教学部)为全体教职工;机关部门为所在党总支科级以上干部和本部门全体工作人员;直属单位为本单位或相近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参加谈话的范围本着对被考察对象的情况熟悉了解的原则确定。
(五)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和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建议,由党委组织部提出正式任用、延长试用期或免除试用期职务的具体意见。对考核称职的,正式任用;对工作实绩一般、民主评议中不称职票达25%以上的,延长试用期;对民主评议中不称职票达到40%以上或问题较多,确实不胜任工作的,免除试用期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或专业技术职务安排适当工作。
(六)对拟正式任用的,报党委书记和分管书记审定;对拟延长试用期或免除试用期职务的,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七)正式任用的,不再重新办理任职手续,任职时间从试用期算起;延长试用期的,下发书面通知;免除试用期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免职手续。考核结果和意见,填入《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满考核表》,存入本人档案。
(八)根据具体情况,由校党委负责同志和组织部门或委托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与干部本人谈话,反馈考核结果和意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
五、科级干部试用期满考核由各单位党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共鲁东大学委员会
2010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