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鲁东大学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07-03-20浏览次数:

鲁大党发200717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群各部门:

现将《鲁东大学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

中共鲁东大学委员会

2007年3月20日

为了加强我校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提高议事、决策水平和执政能力,健全学院党政领导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山东普通高等学校系级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及工作规则暂行规定(试行)》,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工作职责

第一条 党总支委员会的职责

(一)党总支委员会是本院党组织的领导和决策机构,是本院的政治核心,对本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与行政共同负有重要责任。

(二)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抓好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在本院的贯彻执行,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保障监督作用。

(三)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本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廉政建设,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抓好党员的思想教育,教育引导党员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党支部建设,特别要抓好党支部的换届选举,选配好党支部书记,并不断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和帮助,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培训;做好纪律检查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四)领导本院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对师生员工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进行民主法制和形势政策教育等,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社会主义理想信念;紧紧围绕本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结合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和师生员工的思想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渗透到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中,把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落到实处;经常深入群众,了解、关心师生员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帮助他们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抓好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和校园文化建设,抓好师德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形成良好的风气。

(五)按照党的干部方针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院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学习、议事、管理、监督等各项规章 制度;做好本院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推荐、考核、监督及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并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做好干部审查和教职工的政审工作。

(六)参与讨论决定本院发展方向与建设规划、改革方案、学科建设与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机构设置、人事安排、责任预算的编制与执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收入分配、奖惩及福利等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全院各项决策的实施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领导本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他们按各自的章 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知识分子工作和统战工作。

(八)维护学校和本院的政治稳定和安全,抓好学风建设和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做好学生就业、奖惩、鉴定、政审及奖贷学金申报与发放等工作。

(九)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条 学院行政领导班子的职责

(一)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是本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的领导、决策和执行机构,对本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与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共同负有重要责任。

(二)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完成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根本任务。

(三)负责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在行政职责范围内组织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和学院党总支的各项决定、决议,完成事业发展目标和任务。

(四)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和专业建设标准,制定本院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目标,抓好学科、专业、课程和教研室建设。

(五)抓好教学工作,推进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健全和完善各项教学工作规章 制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

(六)抓好人事管理和师资队伍建设、学术研究、社会服务及招生与就业等工作。

(七)负责管理学院国有资产,优化各种教育资源,为学生充分享有、利用资源创造条件;负责本院责任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在权限范围内管理与使用各种经费。

(八)负责以学院行政为主实施的德育工作,落实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

(九)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 党总支书记的职责

(一)学院党总支书记是本院党总支委员会的“班长”和本院的主要负责人之一,主持党总支的全面工作。

(二)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与院长共同带领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全院教职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议、决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章 制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完成学校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根本任务。

(三)与院长密切配合,参与讨论决定本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四)负责抓好党的建设。按照学校党委统一部署,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制定、实施本院的党建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党员教育发展计划。积极做好发展党员特别是在优秀学生和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不断加强党总支和所属党支部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五)抓好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根据学校党委学习教育计划,负责本院思想教育和理论学习工作。带领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实际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会同院长做好德育工作。

(六)同党总支委员会其他成员一起负责本院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抓好本院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做好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和推荐工作。参与讨论决定本院师生员工出国、晋升和学生毕业、就业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

(七)加强学院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经常与院长沟通情况,协调党政关系,搞好领导班子内部团结。组织好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院中心组学习。负责检查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抓好本院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工作,并负主要责任。

(八)抓好本院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团组织,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 程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九)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协助书记做好党总支的工作。书记不在时主持党总支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院长的职责

(一)院长是学院行政领导班子的“班长”和本院的主要负责人之一,主持本院行政工作,全面负责本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二)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与院党总支书记共同带领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全院教职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议、决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章 制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完成学校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根本任务。

(三)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本院的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并及时检查了解完成情况。

(四)负责管理教学工作。负责制定本院各专业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严格教学管理,健全教学管理规章 制度,保证教学质量,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

(五)负责学科专业建设和科研工作。根据学校统一要求,负责制定本院学科专业建设和科研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学科结构调整,实现学科建设目标。组织力量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与合作。领导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好教学、科研立项与成果评审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学术交流。

(六)负责教师和职工队伍建设。负责制订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师资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注意培养选拔学科带头人,建设好学术梯队。按照学校统一部署,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工作,引进并合理使用人才。加强教职工的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七)积极与院党总支书记配合,共同负责落实思想政治工作,负责以院行政为主实施的德育工作。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章 程开展工作。

(八)负责管理本院国有资产。依法合理使用本院经费,负责建立和实施本院责任预算执行情况的通报制度。本院经费管理办法、预决算和重大开支,要与总支书记商量提出,由院务会研究决定。

(九)主持制定学院内部有关规章 制度,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

(十)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副院长在院长的领导下,协助院长做好分管的工作。

第二章 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制度及其议事规则

(一)党总支委员会会议是决定、决策学院重要事项的会议,凡属学院党总支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党总支委员会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根据职责和分工组织实施。党总支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书记可以委托副书记主持。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院行政主要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党总支委员会有关会议。因事因病不能到会的,须向书记请假。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可以吸收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三)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题由书记与副书记商量后提出。涉及本院改革发展的重要议题,书记提出前应与院长充分酝酿。会议议题及开会时间,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凡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

(四)党总支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事项经集体讨论决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同一问题的赞成人数超过到会委员半数方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决议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议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五)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全体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予保留,但在未做出新的决议前,必须执行决议。

(六)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讨论决定本院对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2.讨论决定党总支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3.与院行政一起讨论决定本院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改革方案、措施及有关重要问题;听取院行政负责人通报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分析党员、教职工和学生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教育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5.研究决定加强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党建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研究提出加强党总支及所属党支部自身建设的意见。

6.讨论决定发展党员工作,提出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预备党员教育的意见和措施。

7.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职责范围内干部的教育、管理和任用等有关问题。

8.研究讨论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工作。

9.研究、处理重大突发事件。

10.研究落实学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院务会议及其议事规则

(一)院务会议是本院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策会议,在院行政职责范围内,讨论决定本院改革发展建设方面和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按议事规则需经党总支研究的提交党总支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二)院务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在,由党总支书记主持。会议成员由院长、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院工会主席等组成。因事因病不能到会的,需向院长(党总支书记)请假。列席会议人员由院长和党总支书记商定。

(三)院务会议议题由院长与党总支书记商量提出,也可先由分管副院长提出,经院长与党总支书记商量后,由院长确定。会议议题和开会时间要提前通知与会人员。需要进行决策的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提前做好准备,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四)重要问题必须经集体充分酝酿讨论,由会议主持人将意见集中、归纳,并形成会议决议、决定。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要暂缓决定,待以后再商量或请示学校领导后决定。凡是会议形成决议的事项,必须坚决执行。

(五)院务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研究讨论本院对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2.讨论审定本院的建设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期工作安排及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

3.讨论决定本院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员出国、交流、进修培训等有关事宜;讨论决定本院学术委员会、教研室、研究室、实验室等的人员组成,按有关管理规程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报有关部门审批后确定。

4.讨论审定本院有关规章 制度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问题;研究落实学院党总支决定,需院行政形成方案、组织实施的事项。

5.研究讨论德育工作及学生管理工作。

6.根据有关财务制度,讨论决定本院经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经费预决算、办学资源调配、收入分配及重大经费开支等重要事项。

7.听取分管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及社会服务等负责人的工作汇报,进行督促、检查。

8.研究、处理有关重大突发事件。

9.研究落实学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其议事规则

(一)院学术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对教学、科研等方面学术问题进行评议、决策的学术性机构。

(二)院学术委员会由院领导和本院的专家、教授组成,以专家、教授为主,设主任、副主任,及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人选在群众推荐基础上由院长与党总支书记商量后提出推荐名单,由院务会议讨论,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批,校长聘任。院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或与学院行政领导班子任期同步。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其主任召集并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工作需要时可以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研究确定。院学术委员会必须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充分发扬民主,倾听专家、教授的意见,按规定做出决定。

(四)院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审议本院学科、专业的设置。

2.审议本院教学、科研计划、方案。

3.评定本院教学、科研成果。

4.组织院内学术报告会,推动开展学术活动。

5.对本院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学术水平评议。

6.研究落实学校规定和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院务会议和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必要时可形成正式文件,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印发,并由分管负责人组织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如执行过程中需进行修改,须经相关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会议讨论决定需保密的问题,在未正式公开之前,任何人不得泄露。传达时以会议形成的决议为准,不得传播讨论问题时的发言情况和不同意见。

第三章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合作与协调配合

第十二条 学院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共同承担着本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责任和培养合格人才的根本任务。凡是学院的主要工作和重大问题,书记和院长都有责任,都应当认真思考,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书记和院长要按照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分工又合作,共同做好全院的工作。要互相尊重,经常沟通,交换意见,统一思想,做到步调一致。

第十三条 学院党总支书记和院长都要注意与副职沟通,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不能搞“一言堂”。副职要全力支持正职的工作,尊重正职的意见。书记、院长可以查询、监督和检查副职分管的工作。副职既要做好分管工作,又要关心全局,为全局工作出主意想办法,积极参与集体决策。党政领导干部都要出以公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扎实工作,不准拉帮结派,不准以权谋私。

第十四条 学院的党政工作有着共同的目标和任务,班子的全体成员,在工作中都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拾遗补缺。工作中如遇意见分歧,一时难以达成一致,一般不要急于开会作决定,可再议再协商,必要时可向学校领导请示报告。

第十五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都要讲政治、讲大局、讲团结,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身作则,廉洁勤政,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正确处理政治与业务的关系,正确处理党政管理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要顾全大局,个人服从组织,局部服从全局,做团结的模范,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书记和院长要共同努力把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团结、和谐、有力的领导集体。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学院党总支书记和院长都要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遵守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制度,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党总支每年要检查一次民主集中制的执行情况,并向学校党委、纪委报告。

第十七条 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的作用。院党总支每学期要向全院党员报告一次工作,党员领导干部要按规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加强自身监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十八条 学院党总支书记和院长要依法保障本院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院长每学期要向院党总支通报情况并向全院教职工报告一次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要坚持定期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制度,广泛听取群众的评议意见。要发挥专家教授的作用,对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督导和监督。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提交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研究,要公开办事程序和结果,接受全院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九条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书记和院长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负责人,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院党政的重要工作来抓。院党政领导班子每年要检查一次本院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情况,并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

第二十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每年要召开一次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教学部、汽车技术实习中心等教学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